国有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我国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国有资产一向是重点保护法。商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因此也是国有资产保护的重中之重法。商而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是否亦可作为破产的财产一并列入清算,则有待分清情况法。商
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商同时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商这确定了各个市场主体在民事行为中的平等地位,即在依法进行破产清算中时,亦处于平等的地位法。商国有企业的资产不因其国有性而具有特权法。商但对于国有企业所有之建筑所附着之土地设立了抵押权,应当如何处理,应该区分情况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明确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法。商同时,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该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法。商 因此,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若是附着在依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法。商如果建筑物附着的土地为出让,转让的方式取得,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应认定抵押有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