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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管辖法院的约定

时间:2009年12月21日 返回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不过为了保障当事人真实意愿得以实现笔者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虽然说约定管辖法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过为了能够明确这一表示管辖法院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具体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
  2、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但不意味着这种选择可以任意行使还是要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管辖法院只能在在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即合同中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A人民法院或B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约定就属于约定不明确或是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此时协议管辖条款作废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议当事人可以参考如下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约定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总而言之当事人双方一定要仔细协商约定明确的法院管辖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双方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