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
各位购房者一定认为只要认真审查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就可以保证自己的权益,完全不考虑增加一些附加条款法。商其实,往往疏忽某些细小地方也会给各位购房者带来不少纠缠麻烦法。商
2007年3月,古小姐满心欢喜等着拿到自己最近购买的一套三室两厅房屋的验房通知,虽然验房通知书如期而至,可古小姐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法。商究其原因就是自从她收到验房通知之日起连日来常常接到五六家装饰公司的电话,不断询问她何时候进行新房装修,喜欢何种风格,预算是多少,要不要他们公司服务等等法。商古小姐感叹自己遭遇了一场无法抵挡的“装潢骚扰”,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法。商后来,从朋友那里打听才知道,是售楼小姐将电话卖给了这些装饰公司法。商 其实,一些房产销售人员或中介公司将购房者的电话等信息告诉或出售给其他公司,这在房产交易市场中早已普遍存在法。商购房者的电话、家庭住址等私人不愿公开的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将这些信息泄露给他人,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法。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法。商也就是说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泄露购房者个人信息,给购房者的生活安宁造成影响的,是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购房者可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法。商但可惜的是购房者在这类诉讼中会因取证难度较大而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笔者建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直接补充保密条款,约定:“出卖人未经过买受人书面许可,不得将买受人的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向买卖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公开,否则出卖人将总房价的一定比例支付买受人违约金”法。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以免遭遇不必要的纠缠法。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法。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