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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时间:2009年12月21日 返回列表
     因特网的发展使传统的交易形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为了节省人们的时间与精力电子商务萌生了发达国家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如欧共体1997年的《通过EDI订立合同的研究报告》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等可见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与普通交易确实有一定差别

   目前的电子商务依其交易内容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信息销售如通过网络购买软件等等;二是实务销售通常所说的网上购物即属于此类;三是提供服务因为网上购物最具典型性下面以它为例讨论网上购物中的几个特殊法律问题

   一是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应依据要约承诺规则订立但是在网上购物中合同的成立有这样两个问题其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判断这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如某消费者在网上看到某产品非常满意于是通过电子邮件表明自己的购买意思但因为该商品还处于试验期所以公司无法履行合同这时要判断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即在于判断公司发出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含义是当事人发出一项意思表示(如以某种价格在何时卖多少东西)如果对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作出承诺的行为如招标广告在普通购物中商品标价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而在网上购物中因为购买者没有看到商品的实物所以应当分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在网页上已经登载了商品的价格、图片即价格的有效时间应认为属于要约只要消费者按规定填写了资料或者发出了电子邮件合同即成立无论何方不履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商品信息不完整如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在新产品上市以前即发布该产品的信息应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其二合同是否存在的判断在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况下合同是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断的但是在通过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作出的交易中合同是否存在往往难以判断如商家设定但库存商品小于某数量时计算机自动向供应商发出订单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完全是靠计算机完成的此时当事人能否以自己没有做出意思表示而否认合同存在呢?不能原因在于计算机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运行的它执行的实际上是人的意思

   二是计算机发生故障时的法律效力如果因为计算机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时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因为用户都是因协议而加入通讯系统的协议中往往会对此作出规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合同不成立另外一种是在开放式网上购物的情况下因为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网站如果商家的计算机出错商家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而不能以计算机出错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顾客的计算机出错合同不成立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为对商家来说交易安全是它必须承担的责任;对顾客而言意思表示真实则是第一位的

   三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网上购物中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大型的是所谓的clic k-wrap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在商家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往往有许多“霸王条款”如规定商家对运输迟延不承担责任等等因为这些条款往往文字较小内容又多因此消费者往往不加细看即表示接受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引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格式合同和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