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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与公证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随着城市市政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矛盾日益突出成为最易引发社会问题的一个领域如二00三年发生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的安徽拆迁户自焚事件及二00四年的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胡锦涛总书记在《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性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既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由于行政强制拆迁有强大的行政权力支持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因而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被广泛运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但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相关的行政程序法、强制执行法等对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定,这是造成目前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纠纷矛盾尖锐化的根源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该条款的规定使公证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同时又使公证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风险下面笔者拟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和公证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的价值体现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

     由于条例中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相关程序缺乏相应的规定全国各地在实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如有些地方政府通常组织公安、城建、规划、房产等部门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方式把居住人强行赶出屋外然后将房屋强行推倒有的甚至采用断水、断电、断气、开除公职或解聘等手段来解决房屋拆迁问题而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规程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另外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这种规定脱离了实际没有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在被拆迁人的强烈抵触情绪之下诸如房屋的测绘、屋内财物的清点等工作无法操作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二、公证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的价值体现

  按照条例的规定公证介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已成必然实践中公证已充分融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着其特有的职能作用尤其是被拆迁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为政府攻克拆迁难点提供法律保障其职能是任何机构、组织所不能替代的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关在强制拆迁房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通过现场勘察、现场监督、现场记录等措施保全有关证据确保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尽可能使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化、规范化
在行政强制拆迁中政府机关往往把公证处当成政府所属的一个职能部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诚然公证处作为国家的法定证明机关应支持政府工作相互配合搞好强制拆迁工作有义务向群众宣传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运用法律知识协助做好被拆迁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动员被拆迁人自拆调和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沟通、融洽百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使拆迁当事人了解党和政府对城市建设的重视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提供全方位系列化的服务依法保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但公证介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本质工作是如何搞好被拆迁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有着一整套严格的操作程序应坚持其独立性原则由于房屋拆除后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状况都无法确定如果引发争议、诉讼等将无据可查依据条例之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房屋被拆迁之前依法采取测绘、拍照或摄像、登记造册等保全措施对即将被拆迁的房屋、附属物、房屋内存财物及现场状态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确保其真实性、证明力行使其监督权搞好保全公证工作真正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

  在新形势下大力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前提就是稳定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公证职能作用发挥得好坏对能否保障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影响巨大公证机关应始终把为拆迁工作提供公证服务作为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与各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公证手段规范强制拆迁行为完善强制执行程序确保强制拆迁行为的真实、合法同时为日后纠纷的最终解决提供全面的、直观的原始证据和可靠的法律依据公证在拆迁中应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特有的职能作用真正体现其保驾护航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三、办理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收集相关的材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件拆迁许可证、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裁决书、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以及履行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的证明材料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建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摄像人员(条件许可尽可能进行全程摄像)、测绘人员(要有测绘资格证书)、财产清点人员、房屋拆除的施工人员做好对现场秩序的维护、交通疏导、人身救护等职责分工拟定具体的拆迁预案因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前提是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没有做通抵触情绪很大而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做好这些准备工作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还应及时对上述参加行政强制拆迁人员的身份证件进行收集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中应认真履行公证员的职责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对测绘人员的测绘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并要求测绘人员提供书面的测绘结论同时指导摄像人员对房屋、附属物及现状进行全面拍摄对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着重拍摄清点被拆房屋内的财产时公证员不能脱离现场要对清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公证员不应亲自清点财产应由专人操作做好清点物品的登记工作(对小件物品可归纳包装并挂签标码进行登记)同时要求摄像人员对清点过程及清点的物品进行全程摄像清点结束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将清点物品移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接受或不在现场的由拆迁人代为保管拆迁人应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可办理提存公证

  如果强制拆迁现场混乱测绘、清点及摄像人员不能按上述程序操作失去控制公证员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现场指挥人员或申请人及时处理否则应拒绝公证在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现场公证记录尽可能做得祥细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强制执行的机关被拆迁人是否到场参加拆迁的相关部门测绘、摄像及财产清点人员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产权人房屋测绘、财产清点和摄像情况以及其它应当记明的事项记录应由上述人员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应在记录中记明当然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其它事项的公证如通知、文件送达等相关公证公证部门也应认真办理

  另外现实中很多地方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违章建筑也采用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欠妥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虽然这些违章建筑建于城市国有土地之上但对它的拆除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其条件之一就是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而违章建筑系违法行为所至是不予补偿的前文已述申请裁决的前提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拆除违章建筑时因不符合该规定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无权申请裁决的相关部门更不能歪曲理解条例之规定乱用、滥用行政强制拆除权《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赋相关的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权对违章建筑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并按《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法院行使只能适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强行拆除如果对违章建筑采用行政强制拆迁公证机关应拒绝办理此类公证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发挥好公证所特有的职能作用对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和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统一性体现执政为民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政府权威促进城市建设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的社会影响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