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中标人确定后
,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法。
商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法。
商中标通知发出后
,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
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
商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迅速(如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为10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法。商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法。商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法。商
(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法。商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法。商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法。商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商《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商此外,本法还规定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