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liash
  • Japanese
文档资料
  • 法商导读
  • 法律文书
  • 商事刑法研究
  • 经典案例

无法办房产证如何维权

时间:2009年9月11日 返回列表
     外地来到上海的秦女士通过几年打拼终于在2005年的时候在朋友的介绍下购买明丽花园的一套顶层楼房秦女士对于明丽花园的环境及配套设施都十分满意于2005年8月15日与日琪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交付了定金和购房款满心欢喜的秦女士搬入了新家并等待办理房产证但2005年10月3日秦女士收到一个晴天霹雳般地消息自己所购买的顶楼原来是开发商在规划审批之外擅自加建的无法办理房产证秦女士这下傻了难道自己辛苦多年所赚来的钱就这样打水漂了吗?开发商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房产登记主要是为了保证不动产所有人的权利只有有了房产证心里才能塌实开发商不讲诚信办证违约或进行欺诈行为均应依法承担相依民事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九十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换言之按时按约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开发商应尽的义务不能随意改变购房人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本案秦女士无法办理到房产证最主要的问题是她所购买的顶层楼房是日琪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规划审批范围之外擅自加建的属于没有预售许可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秦女士可以据此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较为有利不过最需要注意的是秦女士应该抓紧时间处理该问题或起诉若开发商在起诉前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的则该预售许可证明有效秦女士也就不能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双倍赔偿只能以开发商没有按时按期办理房产证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双倍赔偿与违约责任之间是有很大的差异秦女士应当积极维权把握时机以获得最佳赔偿这样才能真正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